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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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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矿山生态恢复与矿山生态治理工作

2020-12-17 12:31:36

为切实做好全县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决定纳雍县成立了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调度全县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工作。分别明确了县政府办、乡镇(街道)、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能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高速办、县财政局、县新闻中心、县督办督查局等部门的工作责任。


明确实施步骤。一是摸底排查阶段。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摸清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摸底排查绝不允许遗漏一家。二是制定方案阶段。各乡镇(街道)作为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第 一责任主体,负责督促矿山企业按时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做到“一矿一方案”,方案要结合矿山所在位置的农业结构或生态环境,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耕复绿。三是恢复治理阶段。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大力开展城镇、旅游景区、主要交通干线、主要河流湖泊可视范围内矿山的恢复治理,然后延伸至全县。重点加强对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及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可视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督促采矿权过期关闭的矿山和已关闭的临时矿山,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恢复任务并达到标准。严格监督生产建设中的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合理划定开采生产地面活动范围,对采矿区、工业广场、排渣场、生活区和矿山道路周边进行植被恢复。在关闭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矿山生态治理

强化资金保障。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精神,对于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治理所需费用从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拨付,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因修建通村、通组路等公益设施已关闭的矿山,治理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因修建高速公路、国省道提质改造等基础设施已关闭的矿山,治理所需费用分别由高速办、县交通局等部门统筹解决。对于存在治理责任主体的矿山,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自行承担。


落实工作措施。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职,狠抓落实并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宣传力度,讲清政策、表明态度,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争取企业的理解与支持,及时通报工作动态,全力组织实施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违法行为,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严格依法查处。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副科级干部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治理完工后,由实施主体(或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街道)、县工业能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由矿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后期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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