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娲石生态治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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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3月27日,《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依法表决批准。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从“一口水”着眼饮用水水源保护,到“一棵树”入手推进古银杏树保护,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立法,再次从“一座山”发力担起筑牢鄂北生态屏障的重要使命。
坚持实干担当,主动服务中心大局
随州矿产资源丰富,非金属矿资源量规模在湖北省排名靠前,其中长石资源量为湖北省第 一,重晶石、普通萤石资源量为湖北省第二。丰富的资源带来产业的迅速发展,但受过去粗放发展观念、顶层设计缺失、管理制度滞后、日常监管不足等原因影响,矿山企业重开发、轻修复,长期大规模开发造成一系列生态环境历史欠账。
矿产资源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地方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矿山生态修复,是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原有的功能与结构,并维持正向演替和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不仅关系到矿业转型升级、损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大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州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主线,以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抓手,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不断加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矿业污染治理,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矿山生态修复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部分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修复治理任务依然艰巨,迫切需要建立系统、独立、有针对性的法治体系保障,以构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矿山生态修复制度,并将一些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其权威性、实效性和法律约束力,提升全市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法治化水平。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大履职重心之所在。在谋划编制2023年度立法计划时,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担当作为,将条例作为年度审议项目,依法报经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后,第 一时间召开立法启动会议,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组建由分管副主任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双组长”的立法专班,全程负责、全面负责,确保了立法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坚持开门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立法必须遵循的价值取向,也是提高立法质量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在开门立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新形势下深化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是关键。市人大常委会深入8个镇办15处主要矿区蹲点调研,与企业负责人、基层干部群众面对面交流,召开多个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0余场,通过各种形式收集意见建议500余条,弄清条例所要解决的最急迫最突出问题。加强立法智库建设,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深化与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华中科技大学)的联系合作,委托其全程参与条例起草、论证、修改等相关工作,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保障和参考。
畅通基层公众直接参与立法渠道,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中之重。市人大常委会搭建包含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人大代表履职平台等全媒体的立法建议征集平台,坚持条例草案每次审议后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立项、调研、审议等每个环节都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优化层级、区域、行业等结构布局,新增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创新“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站点互融模式,民意直通车开到群众家门口,实现条例草案“到群众中去”,意见建议“从群众中来”。
立法为民、立法靠民、立法惠民体现于立法过程,更直接体现于具体条文。市人大常委会致力于将人民至上理念以具体化、制度化形式固定下来,落实为切实可行工作要求。条例第6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矿山生态修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未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渠道机制。第18条明确坚持环境保护群众利益导向,发挥公益诉讼护航民生民利支撑保障作用,对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检察机关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明确政府及有关单位依法予以支持配合,兜牢生态环境和人民利益底线。
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法规务实管用
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求。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小、准、精、深”立法理念,针对矿山生态修复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原则,找准切入点,写好“关键的那几条”“管用的那几条”。
矿山生态修复,关键在于明确责任,理顺体制机制。条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探索破解矿山生态监管多头化和碎片化的制度性障碍,厘清各相关部门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强化多部门经常性联合执法检查督办机制,构建从产权主体、保护主体到破坏主体、执法主体等系统化监管体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相关设计方案,从矿山开采、修复治理源头框定矿山企业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同时,拓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投融资渠道,优化社会资本参与程序、参与领域、实施模式、主体权责等,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
矿山生态修复,必须细化修复措施、明确具体标准,便于有效实施。条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贯彻流域综合治理理念,在总结随州矿山生态修复经验做法基础上,参考外地有益探索,对采矿权人生态修复建立了“全链条”管理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包括前期方案报批制度;中期采取具体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后期实行修复验收、管护与利用制度。同时,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组织实施,包括公告历史遗留矿山目录,制定修复计划,明确修复方式,修复过程中利用土石料政策,竣工验收等。
矿山生态修复,既是保护问题也是发展问题。条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通过立法实施综合生态修复,细化矿山生态修复举措,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进行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融治山、治水、土地复垦、生态修复为一体。同时,鼓励创新创造、因地制宜,充分挖掘矿业文明资源、乡土风貌景观资源价值,将修复工程和当地场景文化融为一体,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项目融合推进,鼓励将修复后的土地进行综合利用,既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产业导入并举,又实现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有机结合,将废弃矿山还原成“绿水青山”,再造“金山银山”。
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的出台,为依法全面系统修复矿山生态系统功能和结构,促进矿山可持续性发展,注入了强劲法治动能、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源自: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www.szrdcwh.gov.cn/show-7-3605-1.html